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爱春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隆顺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3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黄爱春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隆顺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佛山市隆顺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爱春支付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除2024年5月及6月外)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181.84元。三、被申请人佛山市隆顺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爱春支付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038.23元。四、被申请人佛山市隆顺和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爱春支付经济补偿3619.72元。五、驳回申请人黄爱春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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