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货号的产品中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具体样品数量根据2的附表规定,遇到特殊情况也可根据样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抽样数量。
备注:1.带“*”检测项目流通领域不测,其他检测项目根据实际执行标准的规定检测。
2.流通领域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为备用样品;
3.生产领域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8件(条/套),其中4件(条/套)为检验样品,4件(条/套)为备用样品。
备注:1.带“*”检测项目流通领域不测,其他检测项目根据实际执行标准的规定检测。
2.流通领域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为备用样品;
3.生产领域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8件(条/套),其中4件(条/套)为检验样品,4件(条/套)为备用样品。
2.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件(套),其中1件(套)为检验样品,1件(套)为备用样品.
备注:1.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0条,其中10条为检验样品,10条为备用样品
备注:1.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
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